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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基本要求来源:  日期:2011-08-08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标准化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工作的科学合理,提高论证工作质量,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8号令),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论证工作。
第三条 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论证应围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求,由各部门(单位)组织,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具体论证工作。
第四条 标准化科研项目一般应从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中长期计划中选取;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应是国防科技工业标准体系表所列项目。
第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将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计划建议,与立项论证报告(一式四份)一并报送科技与质量司。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根据项目涉及的技术领域,委托相关标技委对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标技委未覆盖的技术领域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根据审查意见,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批复各部门(单位),同时列入预算项目库,并据此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项目批复组织项目任务书草案的编制和审查。科技与质量司负责任务书草案的审定、任务书的下达。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论证应填写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论证报告(格式见8号令附件2,附后)。
第二章 论证报告编制
第十一条 “目的与需求分析”栏由论证单位填写,填写要求如下: 2
第十条 论证报告封面填写要求如下:
(一) “论证项目号”栏由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委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填写,一般是“B”+“集团公司或单位的计划代码”+“年代号”+“论证项目类别代号”+“顺序号”;各集团公司的计划代号见附件1,年代号为论证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项目顺序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论证项目类别代号规定如下:
? A:国家军用标准制修订项目;
? B: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 C:标准化研究项目;
? D:技术工作项目;
? E:标准贯彻实施项目;
? F:“三大规范”项目。
(二) “密级”栏由论证单位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确定的密级填写。
(三) “计划编号”栏由科技与质量司填写正式年度计划中的编号。
(四) “专业类别”栏由论证单位填写,内容为“标准化”。
(五) “项目名称”栏由项目论证单位根据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中长期计划(或下达的年度项目指南)或体系表中的名称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名称应根据标准的内容和GJB 6000-2001《标准编写规定》中有关标准名称的规定确定。
(六) “论证单位”栏由项目论证单位填写本单位的正式名称并加盖公章,填写的名称应与公章的名称一致,上报的正式论证报告的公章应为红色。
(七) “论证单位技术负责人”栏由项目论证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一般为项目论证单位的主管技术的领导)签字。
(一)本项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项目预期要达到的目的,说明本项目的实施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技术发展或其他方面所能起到的主要作用,明确说明本项目的工程应用或型号需求背景。
(二)本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全面分析和论述。
? 对于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说明国内外是否存在可参照的标准;对于国外有相关标准的情况,应说明相关标准的发布年代、主要技术特点、在相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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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领域发挥的主要作用等;如果国内有相关的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则必须说明这些标准的发布年代、主要技术特点,特别应说明本项目与这些标准的主要技术差异,详细论述本项目的必要性。对于主要参照国外标准进行转换的项目,应随项目论证报告提供一份标准的原文或中文译稿。
? 对于标准制定项目,必须说明本项目是否为国防科技工业标准体系表所列项目。
对于体系表项目,必须给出体系表编号,全面系统地论述本项目所在的体系表小类中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情况,本项目与相关已有标准、正在制定的标准之间的技术协调关系和界面划分,本项目制定完成后对本技术领域相关标准(已有标准、正在制定的标准、待定标准)的影响;
对于非体系表项目,必须说明本项目与相关技术领域内已制定标准和规划制定标准之间的关系,特别必须说明它们之间的技术内容的划分;对相关技术领域标准体系的影响等。
? 对于标准修订项目,必须说明当前标准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标准修订后这些问题是否能得到完全解决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等,应说明本标准修订后对其他相关标准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应特别说明对引用本标准的其他标准或有关法规的影响。
? 对于标准化研究项目,应说明本项目所研究的内容在国内外相关技术领域的地位,国内外在本技术领域已经开展和正在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的总体情况,主要研究结果的综述,本项目完成后预期在相关技术领域可以占据的位置以及对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影响或对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作用等。
第十二条 “内容与范围”栏由论证单位填写,填写要求如下:
(一)本项目研究的主要技术内容和需要解决问题的范围,必须说明本项目所研究的主要技术要点。
(二)对于标准制定项目,如果标准为体系表所列项目,则应列出标准编制大纲,特别是有关实质性内容章节条款的主要技术内容说明;如果是体系表外项目,则应给出标准初稿作为本栏目的技术附件。
对于标准修订项目,应详细列出标准修订涉及的主要条款,如标准结构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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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有关技术内容的主要变化点等,如条件允许,应提供标准修订初稿作为本栏目的技术附件。
(三)对于标准化研究项目,应详细描述研究的主要技术内容,如对于政策性研究项目,应说明政策涉及的主要范围、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对于标准体系表研究项目,应说明本研究所涉及的领域在体系表中的位置、研究结果对体系表相关内容的可能影响等;对于标准预先研究项目,应说明研究结果对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影响;开发软件的详细要求、硬件研制的指标要求等,如果可能,可将软件需求分析、软件开发方案、硬件研制方案作为本栏的技术附件。
第十三条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预测”栏由论证单位填写,填写要求如下:
(一)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预测主要侧重于社会效益的预测。
(二)社会效益预测至少应说明项目完成后对相关技术领域的影响、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或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等的影响。
(三)对于特殊类型的标准化研究项目(如应用软件开发、“三化”项目等),应给出经济效益预测并说明预测的依据和方法。
第十四条 “实施途径及成果形式”栏由论证单位填写。填写要求如下:
(一)“实施途径”应详细说明达到本项目预期目的所需采取的技术途径,如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开展相关的调研、开展必要的试验验证等。对于资料收集与分析方面,应说明资料收集的范围、方法,进行资料分析的方式等;对于调研,应给出调研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应给出相关的调研提纲或方案;对于试验验证工作,应给出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具体项目,给出相关的试验验证大纲。
(二)“成果形式”应详细说明本项目的可考核、可量化的重要阶段成果和所有的最终成果,如政策措施建议、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标准草案、体系表修改建议等。对于标准化研究项目,一般应给出研究报告的主要技术章节所应阐述的技术内容;对于特殊类型的标准化研究项目(如应用软件开发、“三化”项目等),应给出软件程序、软件文档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只列出需要形成的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等内容,但如果包含试验验证或其他工作,则应列出需提交的相关试验验证报告和相关研究报告的目录。
第十五条 “开展项目研究的可行性”栏由论证单位填写,填写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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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论述开展本项目研究的可行性,主要包括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研究基础、已经收集或可能收集到的相关资料情况。
(二)对于标准制修订项目,应重点论述标准技术内容的成熟性,对有关各方对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可能存在的分歧进行全面分析,说明解决这些分歧的途径和方法;应说明该标准颁布后在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实施的可行性,包括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三)对于标准化研究项目,应重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基础以及相关的技术条件状况。如对于需要试验验证的项目,应说明国内现有的试验验证条件是否能满足本项目的需要,如果不能满足,则需要给出解决试验验证条件的可行途径。
第十六条 “完成项目所需的条件”由论证单位填写,填写要求如下:
(一)“具备的研究基础”主要是论证单位在本项目技术领域已经开展过的相关研究工作的情况,应该注意,在本栏中主要说明论证单位的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需要说明相关研究成果的主要情况。
(二)“具备的技术条件”主要论述论证单位已经具备的开展本项目研究的技术条件,包括本单位在本技术领域主要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在开展本项目研究时能提供的硬件设备情况等。
(三)“配备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论证单位准备参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必要时也可以列出其他单位参与本项目研究的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建议参加单位及需要承担的任务”栏由论证单位填写,填写要求如下:
(一)列出参加单位的名称以及需要承担的主要任务,论证单位需预先与这些单位取得联系并获得这些单位的同意后才能列入相关单位。
(二)对于标准制修订项目,论证单位在考虑建议参加单位时应充分考虑本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单位。
第十八条 “工作进度安排”栏由论证单位填写,填写要求如下:
(一)在考虑总进度时,应注意计划时间因素,合理安排。
(二)对于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各年进度中应说明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标准草案完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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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标准化研究项目,在各年进度中应说明分阶段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应能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 “经费预算”栏由论证单位填写,填写要求如下:
(一)经费预算应按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防科工委等联合颁发的《国防科研计价管理办法》(1765号文)的要求编制。
(二)如果经费概算中包含了试验费,则应在9.2栏中列出主要的试验项目及经费预算。
(三)如果经费概算中包含了专用费,则应在9.3栏中列出主要的仪器设备项目。
第二十条 “论证结论意见”栏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项目论证审查专家组填写,填写要求如下:
(一)应说明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论证单位是否具备了完成本项目的条件,说明本项目的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二)应说明论证报告的编写是否符合本规定和有关要求,给出明确的论证报告修改意见。
(三)说明审查中关于是否立项的主要分歧意见,项目是否可以立项的明确结论。
(四)由论证报告主审和专家组长共同签字。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名单”栏在审查会期间完成,组织审查单位应预先列出审查组成员的名单,在审查会期间审查组成员签署自己的名字。
第二十二条 “部门审查意见”栏由有关部门(单位)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签署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与质量司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论证报告组织标技委或相应的专家组进行审查,附加“论证结论审查意见”栏和“专家组成员名单”栏,按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审查意见”由科技与质量司根据相关标技委或专家组的意见签署是否同意立项的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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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有关部门(单位)计划代号
序号
部门(单位)名称
计划代号
备注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01
2
中国核建设集团公司
02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03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04
5
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
05
6
中国航空第二集团公司
06
7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07
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08
9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09
10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0
11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11
12
信息产业部
12
13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3
14
西北工业大学
14
15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15
16
哈尔滨工业大学
16
17
北京理工大学
17
18
南京理工大学
18
19
哈尔滨工程大学
19
20
国防科工办
20
21
其他
21
22
经贸委(冶金)
22
23
经贸委(建材)
23
24
经贸委(机械)
24
25
经贸委(纺织)
25
26
经贸委(石化)
26
8
27
经贸委(有色)
27
28
经贸委(轻工)
28
29
中国科学院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