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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来源:  日期:2011-08-08

发布机构:国防科工委
发布日期:2000.11.02
生效日期:2000.1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在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防科工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是由一定专业领域内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组织,主要起技术把关和技术咨询作用。
第三条 标技委由国防科工委根据科研、生产、使用三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提出本专业领域内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工作建议。
第五条 提出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体系、标准化科研项目的长远规划和年度立项的建议,协助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 提出本专业领域内标准的宣传贯彻等方面的建议。
第七条 承担国防科技工业本专业领域内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并提出审查结论,确保标准的质量。
第八条 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本专业领域内现行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九条 开展国防科技工业本专业领域内标准化工作的学术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标技委由科研、生产、使用部门的在职专家组成。标技委每届任期四至五年。
第十一条 标技委的组成一般为30人左右,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长1人,亦可设副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聘请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至2人担任标技委的顾问。
第十二条 标技委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内知识领域较宽、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丰富、具有严谨科学的态度、认真负责、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技委各项活动,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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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标技委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标技委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经协商推荐产生,经国防科工委审核、聘任。
第十三条 标技委设秘书处。秘书处所在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及若干秘书或联络员组成。应选择热爱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事业,熟悉本专业的人员担任秘书处的工作。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技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标技委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专业组,负责本专业有关标准的审查和技术咨询。专业组组成方案由标技委提出,报国防科工委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专业组由标技委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组长由标技委委员担任,专家由标技委聘任。专业组各项工作由标技委秘书处安排,专业组工作对标技委负责。
第十六条 对下述情况之一者,标技委可建议委员单位重新推荐委员人选,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一)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二)不履行职责,无特殊原因两次以上不参加标技委活动者;
(三)不执行标技委章程和决议者。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要求
第十七条 标技委委员应积极参加标技委活动,按有关计划要求和规定,积极提出开展本专业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建议,完成标技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标技委应根据标准计划进度及时召开标准审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标技委全体委员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和研究安排下年度的工作,同时可并行审查本标技委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标准。标技委秘书处每年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上报国防科工委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标技委秘书处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标技委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标技委应定期对工作积极、有突出贡献的委员和专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标技委应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协调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标技委的命名一般为:国防科工委×××(专业名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例如:国防科工委装甲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
第二十三条 标技委的代号为BJW。由国防科工委统一编号。
第二十四条 各标技委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标技委的工作需要和特点,制定本标技委工作细则,报国防科工委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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