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国防科工委
发布日期:2003.1.13
生效日期:2003.1.13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工委颁布标准的发行(以下简称“标准发行”)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的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发行工作。
第三条标准发行工作是指标准出版后,使用户获得标准文本并收集、反馈标准使用信息的有关活动,是标准实施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标准发行工作应坚持为科研、生产、使用服务的原则,做到发行到位、信息畅通、反馈及时。
第五条标准发行工作由国防科工委指定的单位组织实施(见附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行标准。
第六条国家军用标准和封面标有FL分类号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标准目录属内部发行资料,发行对象为与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及使用有关的单位、技术组织和人员,实行发行登记制度。
第七条标准发行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和维护包括相关重点保军单位在内的标准发行网。
第八条标准发行单位应建立标准发行数据库,及时更新和补充有关标准发行信息和用户基本信息。
第九条标准发行单位应在标准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标准纸型文本发送相关主管部门、标准编制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各一份;产品标准发送重点保军单位中与该产品直接相关的科研生产单位各一份。
第十条标准发行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发布标准出版发行信息,及时更新标准发行目录并发送网员单位。
第十一条标准发行单位在收到用户提出的标准定单后,应及时将标准发往订购单位。
第十二条标准发行单位应注意收集标准发行和实施中的信息,及时进行记录、汇总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当标准发生更改时,标准发行单位除将更改标准的信息及时公开发布外,还应及时向订购过该标准的网员单位发送标准更改单。
第十四条重点保军单位应加入相关的标准发行网,以及时获得所需标准和标准信息服务,并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及时订购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标准用户,特别是标准发行网的网员单位应及时反馈在标准发行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发行单位在发行成套国家军用标准和成套行业标准中,如含有秘密或机密级标准,按所含最高密级进行保密管理;未含有秘密和机密级标准的全套国家军用标准和全套行业标准,按秘密级文件进行保密管理。密级标准的发行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向合作方提供内部发行的标准时,应按国防科技工业《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标准发行单位目录
| 发行单位 | 发行标准 |
|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研究中心 | 国家军用标准(GJB) |
| 中国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 核行业标准(EJ) |
| 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 | 航天行业标准(QJ) |
|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 航空行业标准(HB) |
|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经济研究院 | 船舶行业标准(CB) |
| 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 兵器行业标准(WJ) |
